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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nèi)容

國家衛計委發布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de)意見

        

        國衛醫發〔2014〕51号《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de)意見》原文:

        一(yī)、加強統籌協調,積極推動遠程醫療服務發展

        地(dì)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将發展遠程醫療服務作為(wèi)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實現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和(hé)解決群衆看病就醫問題的(de)重要手段積極推進。将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hé)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積極協調同級财政部門為(wèi)遠程醫療服務的(de)發展提供相應的(de)資金支持和(hé)經費保障,協調發展改革、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為(wèi)遠程醫療服務的(de)發展營造适宜的(de)政策環境。鼓勵各地(dì)探索建立基于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de)遠程醫療服務平台。

        二、明确服務內(nèi)容,确保遠程醫療服務質量安全

        (一(yī))遠程醫療服務內(nèi)容。遠程醫療服務是一(yī)方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以下簡稱信息化技術),為(wèi)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de)醫療活動。醫療機構運用信息化技術,向醫療機構外的(de)患者直接提供的(de)診療服務,屬于遠程醫療服務。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包括:遠程病理(lǐ)診斷、遠程醫學(xué)影像(含影像、超聲、核醫學(xué)、心電圖、肌電圖、腦電圖等)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讨論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de)其他項目。

        (二)遵守相關管理(lǐ)規範。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信息标準和(hé)技術規範,建立健全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de)管理(lǐ)制度,完善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醫療質量安全,保護患者隐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三、完善服務流程,保障遠程醫療服務優質高(gāo)效

        (一(yī))具備基本條件。醫療機構具備與所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适應的(de)診療科目及相應的(de)人員、技術、設備、設施條件,可(kě)以開展遠程醫療服務,并指定專門部門或者人員負責遠程醫療服務儀器、設備、設施、信息系統的(de)定期檢測、登記、維護、改造、升級,确保遠程醫療服務系統(硬件和(hé)軟件)處于正常運行狀态,符合遠程醫療相關衛生信息标準和(hé)信息安全的(de)規定,滿足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de)需要。

        (二)簽訂合作協議。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de),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目的(de)、合作條件、合作內(nèi)容、遠程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hé)責任分擔等事項。

        (三)患者知情同意。邀請方應當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de),須征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四)認真組織實施。邀請方需要與受邀方通過遠程醫療服務開展個案病例讨論的(de),需向受邀方提出邀請,邀請至少應當包括邀請事由、目的(de)、時間安排,患者相關病曆摘要及拟邀請醫師的(de)專業和(hé)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受邀方接到遠程醫療服務邀請後,要及時作出是否接受邀請的(de)決定。接受邀請的(de),須告知邀請方,并做(zuò)好相關準備工作;不接受邀請的(de),及時告知邀請方并說明理(lǐ)由。

受邀方應當認真負責地(dì)安排具備相應資質和(hé)技術能力的(de)醫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hé)診療規範的(de)要求,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及時将診療意見告知邀請方,并出具由相關醫師簽名的(de)診療意見報告。邀請方具有患者醫學(xué)處置權,根據患者臨床資料,參考受邀方的(de)診療意見作出診斷與治療決定。

        (五)妥善保存資料。邀請方和(hé)受邀方要按照病曆書寫及保管有關規定共同完成病曆資料,原件由邀請方和(hé)受邀方分别歸檔保存。遠程醫療服務相關文書可(kě)通過傳真、掃描文件及電子(zǐ)簽名的(de)電子(zǐ)文件等方式發送。

        (六)簡化服務流程。邀請方和(hé)受邀方建立對口支援或者其他合作關系,由邀請方實施輔助檢查,受邀方出具相應輔助檢查報告的(de),遠程醫療服務流程由邀請方和(hé)受邀方在遠程醫療合作協議中約定。

        (七)規範人員管理(lǐ)。醫務人員向本醫療機構外的(de)患者直接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de),應當經其執業注冊的(de)醫療機構同意,并使用醫療機構統一(yī)建立的(de)信息平台為(wèi)患者提供診療服務。

        四、加強監督管理(lǐ),保證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一(yī))規範機構名稱。各級地(dì)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遠程醫療服務的(de)監督管理(lǐ)。未經我委核準,任何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de)醫療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國或者跨省(自(zì)治區、直轄市)含義的(de)名稱。

        (二)控制安全風險。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質量和(hé)醫療安全隐患,以及出現與遠程醫療服務直接相關嚴重不良後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程醫療服務,并按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的(de)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kě)證》的(de)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加強日常監管。地(dì)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de)醫療質量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時,要及時組織對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de)論證,經論證不具備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de),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實前不得繼續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四)依法依規處理(lǐ)。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争議時,由邀請方和(hé)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hé)雙方達成的(de)協議進行處理(lǐ),并承擔相應的(de)責任。醫務人員直接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de),由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醫療機構和(hé)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lǐ)條例》、《醫療事故處理(lǐ)條例》和(hé)《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wèi)的(de),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lǐ)。   

        醫療機構之間運用信息化技術,在一(yī)方醫療機構使用相關設備,精确控制另一(yī)方醫療機構的(de)儀器設備(如(rú)手術機器人)直接為(wèi)患者進行實時操作性的(de)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監護等醫療活動,其管理(lǐ)辦法和(hé)相關标準規範由我委另行制定。醫療機構與境外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de),參照本意見執行。

 

來源:衛計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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